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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机构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滨海新区地方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根据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制定滨海新区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专业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及区政府其它指令性规划;指导编制镇、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权限依法审核、审批、报批各类规划。

(三)根据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滨海新区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组织滨海新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滨海新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与市海洋局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滨海新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滨海新区重要地区城市设计;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的证后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街景立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滨海新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用途管制;负责滨海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负责滨海新区土地资源管理;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开垦、整理、复垦和滩塗的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控制指标,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负责编报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及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
(七)负责滨海新区土地市场管理;研究拟定深化滨海新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交易、作价出资、租赁、抵押、土地资产处置及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制定土地使用租费标准;负责滨海新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滨海新区地籍、地政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负责滨海新区地籍和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滨海新区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管新区土地定级、基准地价、登记发证工作。
(九)负责滨海新区矿产资源管理;负责探矿、采矿权的管理,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滨海新区矿泉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管理;负责对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依法查处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名和城乡建设档案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处理各类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纠纷;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以及新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对政策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滨海新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事权调整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城乡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新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工作;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培训工作; 负责规划设计、地价评估、地质勘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
(十五)负责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任用和管理;负责塘沽、汉沽、大港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管理。
(十六)负责滨海新区测绘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地名管理;负责滨海新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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